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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
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
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这里要注意的是:个独企业转让下属企业股权收入是可以按经营所得计算纳税的,但是个独的分红收入在个税中并不属于经营所得。想要利用个人独资
企业筹划股转个税是可以的,但是筹划分红个税的想法是无法实现的。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
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法人实体,不涉及法人财产,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正常申报个人所得税即可。